【司司说法】购买家具没送货,违约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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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司说法】购买家具没送货,违约责任谁承担?
政策解读 04-16
案例


王某从李某经营的位于某商场四楼店铺内购买家具,王某实际共付款37200元。王某与李某均认可已收货和未送货情况,未送达剩余货物价值为7729元。2023年9月,李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于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若违约本人愿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李某签字并捺印。后李某未按约定送货,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货款37200元、并支付差价7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和其他损失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及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虽然被告李某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但其已依约交付了大部分货物,未交付剩余货物数量、金额在整个买卖合同中份额较小,该迟延履行部分并不属于主要债务,因此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故原告王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返还货款772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601条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被告李某承诺于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被告李某一再拖延送货,至今未交付全部货物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书写的承诺书上自愿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诚信原则既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领域的黄金法则,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故法院对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依约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货款7729.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对于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是审理合同解除案件的重点。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情形下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应当由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定。具体到本案来说,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店铺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沈阳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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