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居民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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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居民调查问卷
政策解读 04-16

请转发:现对《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请各位居民填写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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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把“幸福沈阳”落到实处,更好地把加强和改进物业服务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居民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建引领服务,以市场化理念创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为根本,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监管体系,构建党建引领、服务规范、责任明晰、监管有序、行业自律、优胜劣汰的具有沈阳特色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新格局。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行业协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规范行业行为和行业自律,引导、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监测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推进具备条件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选举,规范组建流程;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经费开支、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街道办事处探索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房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委员会流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增强业主委员会法律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人选联审机制,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会同必要的相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人选进行联审,鼓励党员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评选。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做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条 对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有关标准提供综合服务与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垃圾分类收集、绿化养护、服务质量等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公示: (1)服务标准、服务内容;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 

(3)项目承接查验报告、园区平面图、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权属等; 

(4)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情况; (5)受委托管理的公共经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等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信息等; (6)各地区结合实际,认定应该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以下方面履行职责:(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入驻服务项目,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事项、责任义务;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所管理区域,风险评估、结论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案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受委托管理电梯、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室内装修人办理房屋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

(5)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进行公益宣传等活动,不得阻碍或变相收取违规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垄断经营,不得指定网络运营商进驻小区。

(7)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小区事务协商、公共收益支出公开等制度。

第四章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方式以及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在住宅小区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对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作为引进物业服务的主体,联合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对引入方式、资格条件、选聘流程等严格把关;对业主大会引进物业服务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应在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引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各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向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属地街道、房产主管部门“双备案”制度,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当住宅小区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等应急情况,各地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应急管理,为居民提供保洁、秩序维护等应急服务。 

第二十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按照《沈阳市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当前 12345热线进社区等工作,建立日常投诉处理评价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考核监管,街道办事处负责每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计分,计分结果直接用于全年评定分级,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我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季考评制度。街道办事处采取日常考评、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每季度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开展一次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纳入物业管理档案。根据考评结果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质量“排行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通报、处罚机制。对考评排名靠后、“质价不相符”、信用等级和业主满意度较低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作为的,由街道联合区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满意度评价仍无显著提升的,街道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选聘(续聘)进行决议:

(1)连续两年信用考核排名后3名;

(2)连续两年服务质量日常考评排名后3名;(3)服务质量差、居民意见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各地区结合实际,认定为建议退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联合执法。对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移交资料、财物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计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落实进小区执法责任,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监督考核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组织物业企业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配合房产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有关规划、绿化、市容环卫的行政处罚工作。居住区内树木病虫害、树木修剪等绿化问题,由市或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公安部门:对住宅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罚,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违规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按照我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制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包含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在内的人民调解专家库。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废弃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房产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初期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物业用房和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属;配合房产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行信息互通共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的联合督促指导;负责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管线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国动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危害、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体育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老旧小区内健身器材的更新、维修和养护。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广电公司做好小区内有线电视升级改造、维修和巡检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第六章 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落实街道党工委属地化基层党组织的引领责任,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等工作全面领导,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考核辖区内物业管理事项;推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企业中的党员与社区党组织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1+3+N”协商议事工作机制。社区党组织作为牵头召集人,针对小区内施划停车位、清理绿地小开荒等具体事项,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议事。大力开展邻里说事、邻里评事,邻里议事,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共商、共议、共谋,积极协调化解住宅小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创建物业服务品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评选一批优质物业项目,叫响物业品牌。对党组织作用发挥、志愿服务、投诉反馈、活动载体丰富、物业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典型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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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信息    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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