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网上吐槽驾校“垃圾”“坑钱”,被驾校经营者索赔6万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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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网上吐槽驾校“垃圾”“坑钱”,被驾校经营者索赔6万元,法院怎么判?
政策解读 03-29


学员学车后不满
转头上网输出“小作文”
被驾校一个反手告上法庭
学员说这是正常评价
驾校经营者说这是侵权


到底谁有问题?


学员发驾校负面帖

驾校:侵权!起诉!



谭某是A驾校的经营者。2023年2月,谭某在几个网络平台发现其驾校学员姚某对A驾校的负面评价。在姚某的网帖中,展示了一张有A驾校门店招牌的图片,并标有“垃圾驾校”“坑钱”等描述,帖子中还附有“后期还得交车费、模拟费、请客费……”等内容。

随后,谭某将姚某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6万元。
被告姚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一是A驾校在自己缴费前承诺的包接送、预约练车等服务均未实现,网帖所述内容是自己作为消费者做出的客观描述和售后评价,且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自己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删除网帖,并注销了相关账号。
经查,截至姚某删帖前,涉案账号粉丝数为3人,网帖点赞数为个位数,评论12条。


法院:被告应书面承认

散布错误消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本案中,被告姚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原告谭某提供的驾照考试培训后,有权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一方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诺包接送、预约练车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在事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是基于其消费过程的真实感受,不应认定其为侵权。另一方面,被告多次发布针对A驾校的网帖,内容带有辱骂、诋毁的言论,客观上造成A驾校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被迫宴请原告及教练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关于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及损失大小。同时,被告发布的网帖社会关注度较小,且已自行删除并注销账户,法院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共计6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A驾校门口张贴书面声明,内容包含承认散布错误消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消费评价应合理合法

网络平台也受法律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消费者的评价是基于真实的消费感受和体验的,即使是负面的,也不应认定其为侵权。但消费者的评价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若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的,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若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驾校前,可对驾校进行实地考察,摸清驾校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有合法教学车辆、训练场地、教练员等情况,以及详细询问收费标准,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驾校,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来源:CCTV今日说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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