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高达50万元
离婚后男方要求退回彩礼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
有关高额彩礼的离婚纠纷
经鼓楼法院查明,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1年1月结婚。
经双方家庭协商
胡某需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
胡某虽工作收入不高
父母也没有什么积蓄
但考虑到自己已30余岁
胡某还是想方设法凑了50万元
作为结婚彩礼支付给李某
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胡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胡某认为其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结婚彩礼。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离婚,但根据李某购买生活用品的记录表示相应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并根据双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
胡某、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
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
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
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
法院认为
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
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
且没有夫妻之实
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
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
来源丨福州日报、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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