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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司说法】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欠的物业费谁来付?
2024年04月25日 15:46   浏览:62   来源:政策解读
案例


小张从王大爷处买了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过了几个月小张想对房屋进行装修,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物业公司却表示不能给小张办理装修的相关手续,小张也没有办理收房手续,而且还欠着物业费。正是因为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小张购买的二手房收房后被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阻挠装修,小张对此十分不满。物业公司要求小张缴清欠费后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停了小张房屋的水电来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小张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费用数万元,而这部分费用实际为前业主王大爷拖欠。小张多次交涉,物业公司依然不予恢复水电,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小张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小张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小张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向业主房屋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电供应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在无约定时,新业主无需代付。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总结

在业主未交、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通过催交、仲裁或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权,但切不可采取极端措施逼迫业主缴费,这不仅侵害业主的居住权,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还将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沈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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