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闪离,丰厚的彩礼该何去何从?
2023年5月,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一周之后开始同居。
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现决定结婚。陈女士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静心操持好家务。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庭。陈大爷需要把其名下的某处房产加上张女士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
然而,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
两人都确认在婚姻期间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法院:婚姻存续时间短且彩礼数额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法官: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习俗、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有效平衡双方权益。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有助于遏制“因婚致贫”现象发生,有效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条链接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