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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2024年03月27日 10:44   浏览:50   来源:政策解读

这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学位法草案来了

学位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为了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对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也作出要求。草案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配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承担指导工作。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此外,为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草案明确,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有人毕业10年后被撤销学位

今年6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官网的一则撤销学位决定公告,引发关注。公告显示,2010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翟某某于2013年12月获江西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后经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翟某某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作假行为,决定撤销其硕士学位,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此外,还有多所高校提出“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据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网站6月6日消息,杭州师大科研处发布通知称:按照浙江省科技厅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在学校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自查清理对象为:2018年1月1日以来,师生以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特别是纳入了人事考核或领取了科研业绩奖励的论文。



杭州师大科研处表示,要落实各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遏制增量。同时,宁波大学、西华师范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遵义医科大学等学校近期也在通知中提出,要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遏制增量。自查清理的时间范围是“2018年1月1日以来”,目标是压实各学院(中心、部)和有关部门管理权责,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来源:科技日报、人民网、中国青年报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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