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
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
很多人分不清楚
虽一字之差
它们之间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相关案例
法院审理
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的1万元,属于“订金”性质,而非“定金”。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性质,而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李某也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故王某应当返还李某订金。关于返还订金数额,鉴于李某首先提出不租赁王某房屋,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因李某口头约定租赁导致王某的门店空置一段时间,造成一定损失,但因王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相应数额,结合李某提出不租赁的时间,双方协商的租金情况酌定为3千元,剩余租赁订金7千元应当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返还李某订金7千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依法为据 详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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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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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注意:这里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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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要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稿件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豫法阳光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