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时候
往往需要对财产、子女抚养等
进行协商和分割
那么,夫妻一方受伤
所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相关案例
家住巢湖市的陈某与汪某是一对夫妻,结婚不到两年。2017年7月份,陈某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面部大面积受伤,左腿截肢。事后,陈某收到肇事方赔偿金总计27万元。经过两个月的治疗,陈某出院。回家后,她却发现丈夫以及婆婆对自己极为冷漠,还时常恶语相向。
2017年12月,汪某提出离婚。陈某心灰意冷,同意离婚。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汪某提出27万元的赔偿款应当平均分配,因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陈某断然拒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实施后,由侵权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各方面的支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人身专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可见,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虽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汪某不得提出分割赔偿金要求。
稿件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合肥普法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