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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辩称,殷某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殷某的诉讼请求,殷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为由而当然解除合同,其合法解除的前提是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稿件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