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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普法  >  参加单位篮球赛被撞伤 可以申请赔偿吗?
参加单位篮球赛被撞伤 可以申请赔偿吗?
2024年03月28日 16:08   浏览:96   来源:政策解读

在青春热血的绿茵场上

在酣畅激烈的篮网下…

每天都有很多人参与足球、篮球、跆拳道

等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那么你是否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我在参加这类文体活动时受伤了

能向对方要求赔偿吗?



相关案例



2021年2月,李某、梁某自愿报名参加某单位组织的篮球联谊赛。李某、梁某在争抢篮球时发生碰撞。李某不慎摔倒,导致脚踝骨折性扭伤,后送至医院治疗。

李某伤愈出院后,找单位和梁某索要赔偿。李某认为,是梁某抢球时撞到了他,害他受伤,篮球赛是单位组织的,所以梁某和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自己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梁某则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撞到李某,故不应该承担责任。单位方认为,这是一场自发性质的篮球赛,由单位免费提供场地,李某是自愿参加比赛的,应自己承担责任。最终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单位方补偿李某5000元,梁某补偿李某3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参与篮球联谊赛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视为接受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梁某存在伤害李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无证据证实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应当风险自负,自己承担责任,单位方、梁某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的补偿。


专家提醒



在处理侵权纠纷时,仅依据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不足以正确判定责任的归属,很多情况下需要考虑法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也即是法学理论上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免责事由: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力救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依据,对文体活动中产生的伤害事故,有了明晰的裁判规则,能够帮助消除当事人参加文体活动时法律上的疑虑,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回应了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及法院裁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视频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天津高法、合肥普法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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