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天
我们结合案例一起
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小贴士
案例一
张三与丽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2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案例二
张三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张三向同事李四借了5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归还。3个月后小李四联系张三还钱,张三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李四联系丽丽要求还钱。
案例三
案例四
张三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张三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张三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四借款2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案例五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此类争议,倡导共债共签。出借人如出借款项时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届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湖南高院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