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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老公借钱打赏女主播,这钱还要我一起还?
2024年03月29日 09:29   浏览:51   来源:政策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天

我们结合案例一起

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小贴士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模拟了五个案例:


案例一



  张三与丽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2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案例二



  张三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张三向同事李四借了5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归还。3个月后小李四联系张三还钱,张三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李四联系丽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案例三



  婚后,丽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后丽丽与张三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丽丽和张三偿还货款共15万元。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离婚时张三亦从中分得财产,故欠付的货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丽丽和张三离婚时对债务负担所作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案例四



  张三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张三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张三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四借款2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张三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五


  

张三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丽丽经常劝阻张三,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因沉迷赌博,张三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张三和丽丽协议离婚,张三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丽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此类争议,倡导共债共签。出借人如出借款项时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届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视频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湖南高院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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