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出行命丧违停电动车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和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及其父亲王某某、母亲陈某以及共享电动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约19万元。
骑行人、公司争执不下
王某辩称
公司辩称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好对孩子的教育、监护和监管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不使用不适合其年龄段的交通工具,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作为骑行人,一定要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骑行结束之后,自觉将共享单车停到指定位置。作为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应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监测和管理,实时监控车辆的具体摆放位置,及时将不在运营区的车辆收回,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