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发生安徽合肥的一桩交通事故
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热议
司机好心下车搀扶老人
却被判定次责
据SUV司机的母亲陈女士介绍,骑电动车是个七旬老人,事故发生时,她儿子驾驶的SUV并没有碰到老人和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儿子还主动下车搀扶老人,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老人家属想让她儿子承担责任,支付部分手术费用。
对此,辖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求物理上有实质性接触才会发生,具体的案件需交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陈女士透露,目前,这起事故责任判定已经下来了——儿子被判次责,还要承担一定责任。
该交通事故一经披露
迅速引来网友热议
“真诚地希望(右转)事件有个合理的解释。”
“我发生过类似事故。无接触。交警认定双方各一半。医药费一人一半。”
有网友质疑称
“网传无接触判责吗?汽车驾驶员哪里错了,以后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不能谁弱谁有理啊。”
“无接触事故的责任判定,要以行驶合法性为前提,不要断章取义。要先判定小轿车及电动车是否有违法行驶的情况。如果小轿车正常行驶,电动车违规在人行道逆行,依照无接触事故判定小轿车承担次要责任是不合法的。”
“前天我在路口看到一坐轮椅老人,翻倒路口,我上前喊几个人帮忙都不理,我一个人硬把轮椅老人抱上轮椅,又帮老人捡拾散落东西,老人口语不清地说谢谢。可我回到家心里一直不安,又后怕,又后悔……。”
律师: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
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
对于这起事故,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需以法律规定并结合一般人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作出判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见,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无接触无碰撞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责任承担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未接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10月28日,G60沪昆高速嘉兴段。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向右变道,导致其侧后方第三车道内的一辆货车紧急避让,方向失控后侧翻在地,所幸无人员受伤。
2019年5月,杭州桐庐的孙师傅在家休息,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他的车在4月28号的行驶过程中造成了人员受伤,请他配合调查。
放下电话的孙师傅一头雾水,车子最近都是自己在开,也没有碰到过谁啊,是不是弄错了?他赶紧去交警队,想把事情搞搞清楚。
驾驶员陈某开银白色轿车,从温州永嘉往瓯北方向开,送家人去上班。7点35分,车子经过223省道千石奥康大道东联中路路口北侧道路,家人的单位到了,陈某就随意将车停在路边,让家人下车。
短短一分钟,意外发生了!陈某停车后,电动车驾驶员蒋某骑车经过。看到前方陈某的银白色轿车违法停车占用车道,蒋某骑车变更车道,开上机动车慢车道。结果,电动车与机动车道内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蒋某当场死亡。
据天津高法,小张骑着电动车经过一小区大门,这时罗某驾驶小轿车从车库突然驶出,小张为了避让紧急刹车,导致电动车倒地,自己也摔倒受伤。
事后小张要求罗某进行赔偿,罗某表示自己没有碰到小张,小张是自行摔倒的,拒绝赔付。
交通事故中,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小张这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罗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何避免“无接触事故”?
交警提醒,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几个违法行为。一旦这些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来源: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橙柿新闻、天津高法等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