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号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业经2024年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乐成
2024年2月7日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缓缴、退税退费等权利。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八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及时通过信息化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信息,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定期更新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税费优惠事项免予申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备查。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财政、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监管,建立动态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多方比对、联合分析、共同治理等手段,及时发现、有效防范重大税收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与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加强工作联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并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费信息或者不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保密规定,造成涉税费信息泄露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