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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以物业未尽管理义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7 天前   浏览:128   来源:同城头条

业主有权以物业未尽管理义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近年来随着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不断加剧,广大业主也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诉讼技能。网上经常有视频,介绍业主如何应对物业索要物业费的起诉,“业主欠物业费却胜诉”、“8年不交物业费被起诉却打赢官司”等一类的题目很是吸引人。其方法不过是利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证明前期物业入驻小区不合法、物业合同无效;不承认物业提供服务由物业举证证明等等,笔者应业主的要求也介绍过类似的案例。

  但笔者对上述做法并不完全赞同,此类视频多少有一些哗众取宠、故意博眼球、蹭流量之嫌。个人观点是应以物业是否尽到管理、服务义务、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来判定是否支付物业费。查找了很多案例,但基本上法院的判决都是这样:回避物业入驻小区是否合法、也无论物业合同是否有效(有些小区根本没有合同),以物业提供了事实服务为由,业主就应该付费,最多是因服务有瑕疵,费用打打折扣而已。


物业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我订购的是一等品,商家提供的是二等品但没什么大影响,可以退一部分款了事。有些时候,物业虽然提供了不少服务,付出劳动,但却未尽到服务义务,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这时还判业主打折付费对业主明显不公,业主有权拒绝付款。下面是哈市常盛源小区王女士提供的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某物业起诉了小区业主张某某,要求张某某缴纳拖欠的201811日至20231231日的物业费17403元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19403元。


  业主张某某辩称:从201210月入住到2018年未拖欠物业费,我买的是30楼顶层,物业把楼顶的公共平台让给某住户当花园,种花种菜破坏了防水层,平台从2017年年底就开始漏水。经常找物业协商却推脱不处理。2019年底房屋出现大面积掉灰和漏水,雨季不能正常居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比较简单也比较常见,就是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产生不满,以拒交物业费对抗。法院的判决也基本是“和稀泥”,认定物业的服务有瑕疵,责令物业按合同履约,对违约金不支持,再对物业费打点折扣。但本案中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却没有这样认定。


法院认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楼顶系小区的共用部位,属于物业的管理服务范围。业主因楼顶种菜导致漏水问题向物业反应,一直未处理,直至2024年业主自行修复,物业构成违约。从业主提供的照片看,房屋损坏较严重,其修复费用超出物业费17403元的可能性较大,故物业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甘0103民初941

  本案虽是一审,但已上传到最高院裁判文书网,且未见二审判决,说明物业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其实业主和物业的关系本应很简单的,就是聘用服务,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干得好拿钱,干的不行当然要扣费以至一分不给,在别的服务领域都很简单、平常的事到了物业这,怎么就变得这么复杂、不可理喻呢?以至于逼的业主以物业入驻不合法、合同无效、物业无法提供服务的证据等进行抗辩,反而忽视了最应提的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这其中,开发商、住建局、街道办、社区甚至法院都难辞其咎!


  希望以后各地法院以物业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业主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这样业主与物业的关系才能明晰,才能更有利于小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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