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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张贴“车辆违章通知书”,明确告知此车已锁,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车辆发动后,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1.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后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业主张某诉称物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车辆左侧前轮上锁,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造成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锁车只是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物业未联系业主本人,仅在挡风玻璃上张贴通知便锁车的行为不太妥当,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主张某自担70%的责任。关于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400元,二审维持原判。相互理解共建和谐。
法官说法
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如遇小区内车辆违停,应首先拨打车主电话通知挪车,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依法依规处置甚至报警。在小区的行车通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直接影响小区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属违法违规不良行为,业主理应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相互理解支持,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文章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豫法阳光、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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