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店前催家长报课
交钱容易退钱却难
隐瞒事实鼓动交费
可推定为骗取钱财
对于教培机构门店关闭前以大幅度优惠等方式鼓动消费者通过预付费方式交费或续费,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涉嫌犯罪。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看来,预付费是教育培训行业采用的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这种现象的风险就在于消费者并不能了解培训机构本身的经营和资金状况,所以存在不能退费的风险,使消费者预先支付部分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教培机构单纯地通过各种促销鼓动消费者交费,并不能确定存在主观恶意,但如果机构在经营不善的情形下如此操作,就可能存在欺诈的嫌疑,特别是在明知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鼓动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告诉记者,教培机构的前述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王剑波分析认为,在教培机构自身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时,大概率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培训合同,在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教培机构以“价格大额减免”“赠送大量课程”等超出正常经营范畴的方式,鼓动消费者交费预购课程及其他服务,且在门店关闭后拒不退费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目的。
“有的教培机构可能会说,消费者并没有主动询问门店的经营情况,自己并没有‘欺骗’消费者。实际上,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通过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通过默示的举动欺骗。教培机构只要不作为、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单纯地维持消费者已有的认识错误便属于欺骗,可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骗取钱财的客观特征。”王剑波说。
完善收费监管制度
资金进入监管账户
来源:法治日报、辽宁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