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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时突发疾病亡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24年04月24日 09:19   浏览:54   来源:政策解读


案件事实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71319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22分;当晚19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202010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12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一审:驳回田某静的诉讼请求。

二审: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宇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5分,石某宇在名称为“港侨业务”的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7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22分,与其倒地的时间19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且在1922分后石某宇再无推送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案例评析

在当下社会,随着线上办公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工作时间的界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近期,有裁审观点开始认可下班回复工作消息为加班行为,两会期间更有政协委员提出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议题,这显示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工作时间的延伸判定既需根据法律规定,如上下班途中、出差等情形,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是否为公司利益、是否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工作等。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工伤时,不仅考虑了线上工作是偶发还是常态,还结合了最后发微信时间与发病时间差等因素。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二审法院才认定该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及一审法院在认定工伤时,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理解较为字面化。随着对线上办公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视,这类观点正在逐渐转变。在线上办公的背景下,工伤认定与证据的联系更加紧密。办公期间的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更加重视这些证据的保存和收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来源:法眼蓝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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